| ※滨湖街道党建网※ 2009-04-15 10:31:14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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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健全和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规范社区党组织的决策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社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社区党组织是党在社区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社区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党组织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议事必须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事原则。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党在基层的形象,夯实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 (二)实事求是原则。党组织议事要发挥社区党员评议会和社区议事园的作用,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出符合社区实际、党员群众意愿的决定、决议。 (三)集体决策原则。党组织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会前必须与党组织成员进行协商酝酿,会议必须以表决形式实行集体决策,体现党组织、党员的意志。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更改。 (四)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组织议事要加强组织纪律性,防止和克服个人说了算或极端民主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议。 (五)相互平等原则。党组织委员人人平等,每位委员都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四条 社区党组织议事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的指示、决定和决议,研究年度党建工作目标、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创新创特项目、党员志愿服务活动年度计划,以及党组织经费开支和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讨论决定社区建设、精神文明、卫生、文化、教育、治安、统战、计划生育、民兵预备役、就业帮扶等年度工作计划及保障措施。 (三)审议向党员大会的工作报告及社区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决定草案。 (四)讨论社区所属党组织的成立、变更或撤销,讨论发展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等事宜。 (五)以社区党组织名义向街道党工委的请示、报告、总结;各类先进评比表彰的推荐等。 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必须坚持以下议事制度 (一)委员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或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事先请假。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党代表、党员和群众代表列席社区党组织会议。 (三)会议决议必须有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才有效,否则,不能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做出决定或决议;如果议事出现重大分歧,要进一步调查研究,待认识统一后再提交表决,也可将有争议的事项向上级党工委报告。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 (四)会议要围绕议题,简明扼要,并做好会议记录。决议形成后,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五)委员会议研究的内容,要按照区党务公开工作要求,实行党内、党外公开,及时收集群众意见并进行反馈。 第六条 社区党组织必须坚持以下议事程序 (一)确定议题。议题应在委员会成员之间做好会前协调,然后由书记和副书记进行沟通,达成初步意见后,由书记决定是否作为会议议题,无特殊情况,不得搞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凡列入会议的议题,事先要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可行性方案,准备好会议材料。各成员要对会议议题进行充分酝酿和必要的调研,做好发言准备。 (三)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和会议涉及的有关资料,原则上在召开会议一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到会人员。无法书面送达的,应用电话或其他方式告知。 (四)会议讨论。会议先由负责相关工作的委员介绍会议材料及有关情况,然后各成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因故未到会委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会议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 (六)形成决议。严格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可通过并形成决议。 (七)确认记录。会议由社区党组织负责记录,必须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的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 第七条 社区党组织必须遵守以下议事纪律 (一)党组织委员会成员必须遵守党的组织纪律,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二)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应回避。 (三)党组织委员会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他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四)党组织决定的事项,各委员必须坚决执行,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抓好落实。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党组织的决定,也不得在言论和行动上有任何消极的表示。 (五)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否则决议视为无效。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不认真执行委员会的决议,造成工作失误的,要对本人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条 附 则 (一)本规则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二)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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