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时间银行”本着“志愿参与、诚信运作、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理念,持续深入地开展滨湖地区志愿者服务活动。
第二条 开办“时间银行”的目的是进一步加强滨湖地区居民思想道德素质。大力提倡“多存可取、多存少取、多存不取”的道德风尚。
第三条 “时间银行”致力于扩大志愿服务的社会影响力,弘扬志愿者精神。营造一个“无私奉献、互惠互助”的良好氛围,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工作新风,激励广大志愿者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身社区志愿服务。
第四条 “时间银行”的本质是志愿者服务的价值储蓄。是以贯彻《志愿者管理条例》为核心的观念、机制和管理上的创新,在滨湖地区居民学习教育、保健生活中导入银行运作理念,对志愿者实践活动给予充分肯定,并以银行制度形式规范和保障志愿者在付出的同时,可以获得相应认同。
第五条 “时间银行”按照“积极发展、稳妥推进”的方针,不断扩充银行储户队伍,拓展精神文明建设领域。
第六条 “时间银行”主要经营以下服务项目:
1、志愿服务“时间”的存储;
2、志愿服务“时间”的支取;
3、志愿服务“中介”。
二、“时间银行”的设定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 “时间银行”是在滨湖街道党工委直接领导下的。
第八条 “时间银行”由滨湖街道民政办负责运营。
第九条 街道设“时间银行”总行。总行分别下设资源部、存储部、支取部、评估部。在各社区设立分行,各社区经批准可在各自分行设立特色支行。
第十条 “时间银行”各分支行机构均由相应的人员担任。
三、“时间银行”内部运作
第十一条 “时间银行”的服务对象是需要服务时间存储的志愿者。
第十二条 志愿者需服务时间存储时,应由本人向“时间银行”提出申请,并需“时间银行”确认。
第十三条 “时间银行”实行全街道联网运营,由总行进行数据的管理和维护,数据实行全街道共享。
第十四条 服务时间的内容、价值由分行核实确认后填写,并由各分行将数据备份存档。
第十五条 储户要求支取“时间”储蓄时,应向分行提出申请,根据总行发布的可支取内容,经过分行审核确认其等级后支取。
第十六条 “时间银行”每年度将对全街道各储户存款状况进行审查评优,并评出“十佳志愿者”给予奖励。
四、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滨湖街道党工委。
第十八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