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江苏省实施代表法办法的规定,在区人代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小组活动,与其在区人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一样,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二)代表活动一般每年安排3-4次。
(三)代表活动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对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镇人大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情况进行视察、检查和调查;听取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汇报,了解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各方面工作,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街道推行工作,交流代表活动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代表活动的形式应当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可以采取学习会、座谈会、走访选民、视察、检查和调查等形式开展。
(五)代表在活动中,可以就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代表建议由人大滨湖街道工委和有关单位、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六)每次代表活动前,人大联络员应当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和方式等通知本团全体代表,以便代表安排好本职工作,做好有关准备,准时参加活动。代表因出差、生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向代表团团长请假。
(七)代表活动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邀请本行政区域的上级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参加。
(八)代表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人大滨湖街道工委作出情况报告。
(九)代表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待遇。
(十)代表活动应当讲求实效,提高组织程度,提倡节约,树立国家机关和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十一)人大滨湖街道工委、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开展小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