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为了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改进非公企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 党费收缴与管理
1、各支部必须督促支部党员按时、足额上交党费。
2、党费收缴标准参照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不得私自降低标准。
3、党员交纳党费,党组织应按要求出具收据。
4、各支部每半年将党费收缴、管理与使用情况在企业公告栏向全体党员公布。
5、党费应专人收缴、专人管理、做好安全保管措施,交齐后及时上交街道工委。
6、年底街道工委(社区党委)返还非公企业支部所缴全部党费,返还党费不得退还个人。
三、党费使用
1、使用返还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返还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优秀共产党员;(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党组织活动
3、使用返还党费,必须坚持支部会议讨论决定,不得由书记个人或者少数人私下决定。
4、各支部举办重要活动,经费不足时,可请求街道党委下拨专用。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账目清楚,不得挪作他用。
5、党费使用要坚持专门账户、两人证明、书记审批制度。街道工委每年检查使用情况。
6、对违反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依据有关党纪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滨湖街道工委
2007年1月6日 |